浏览人次:
5473
院务会议设置办法
健行科技大学商管学院院务会议设置办法
中华民国106年2月23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
第1条 依据健行科技大学组织规程设置商管学院院务会议(以下简称本会议)。
第2条 本会议以院长、各系主管为当然委员,并由各系专任教师推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一人,选任委员任期二年,连选得连任。选任委员在其任职期间,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,得由候补委员递补。
第3条 本会议以院长为主席,如院长不克出席,由院长指定之代理院长主持;除第二条所列之人员外,院长得邀请或指定职务有关人员列席本会议。
第4条 本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;经院务会议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会议时,院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。
第5条 本会议审议本院下列事项:
一、院务发展计画。
二、研究所、学系及附设机构之设立、变更与停办。
三、教务、学生事务及总务上之重要事项。
四、各种重要章则。
五、院长交议及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6条 本会议提案,除院长提议、各系或本会议各委员会提出者外,应有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。临时动议案需有二位出席委员附议。
第7条 本会议议案,如须交付表决时,依下列方式行之:
一、一般议案(含程序问题)以举手表决为原则,如有委员提议并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附议,即改为无记名投票;重要议案、院长所提复议案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。
二、一般议案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。
三、重要议案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。
四、院长所提复议案,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(即推翻原议)。
第8条 本会议之决议,院长若认为窒碍难行时可要求下次院务会议(或临时院务会议)复议,但以一次为限。
第9条 本会议得视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,其办法另订之。
第10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,陈校长核定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